集團公司所屬各基層單位、項目部:
為保證在建工程冬期施工質量,根據《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guī)程》JGJ/T104-2011、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并建監(jiān)字[2012]17號)文件要求,擬對集團公司所屬項目工程冬期施工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在建工程原則上不得進行冬期施工
二、省、地市、集團公司重點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百校興學等涉及經濟發(fā)展、保障民生的工程項目,確需進行冬期施工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
1、凡按工期計劃準備今年冬施的項目,必須在10月31日之前,按要求到集團公司質量安全部進行申報審查。
2、填寫單位工程冬期施工項目申報檢查表(見附表一),附工程性質證明文件和進行冬季施工必要性說明(太原市范圍內工程需由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外地工程由基層單位提出,行政負責人審核,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審批)
3、凡需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應嚴格遵守“太原市冬期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的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
4、冬期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市站《關于確保工程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工期和質量控制的幾點要求》(并建監(jiān)字[2011]17號)及《關于實施三個新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標準的通知》(并建監(jiān)字[2011]18號)文件要求。當最低溫度低于-15℃(含-15℃)時,混凝土工程不得施工;當最低溫度低于-10℃(含-10℃)時,砌體工程不得施工。
5、冬期施工期間,一律不得進行室外抹灰施工。室內進行抹灰必須有采暖措施,確保施工環(huán)境溫度不低于5℃,否則不得施工。
6、為保證混凝土冬期施工質量,冬施混凝土構件在冬施期間不應拆除模板?;炷两Y構的墻、柱等豎向構件不能與樓板等水平構件一次澆筑,且無可靠保溫、防風措施時不得施工。
三、冬施工程未進行申報或質量安全部審查未通過擅自進行冬期施工的或質量安全部在對冬施工程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未按照冬施方案施工的,集團公司將責令項目部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涉及到經濟責任的,除賠償建設單位相關損失外,集團公司將執(zhí)行上限處罰。
四、經過申報審查批準的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集團公司春季復工大檢查中,要對冬期施工的部位進行復查,回彈混凝土強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點擊下載: